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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征 | 论答辩策略对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影响——以“夹灯”无效案为研究视角
编者按
Editor's note
一、“夹灯”发明专利简介及其发明构思
(一)“夹灯”发明专利简介
(二)发明构思分析
从哪里来?
到哪里去?
怎么办?
发明构思概括
二、两次无效程序中的答辩策略及其审查决定要点
三、讨论
1、第一次无效请求中的证据5与第二次无效请求中的证据1的发明构思基本相同,但为什么合议组认为证据5不能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,而证据1却可以?
2、证据1的便携式灯是夹灯吗?
3、在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有本质区别时,机械适用“三步法”便成为了“两步法”,得出的结论难以成立
注释(上下滑动阅览)
【1】现有技术既包括出版物公开的内容,也包括使用公开的事实内容。为简化起见,本文所称现有技术,除非特别强调,仅指以出版物公开的对比文件。【2】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8976号审查决定。【3】需要说明的是,合议组组成人员与第一次无效程序中的合议组成员完全相同。【4】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55224号审查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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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魏征
编辑:Shar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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